工程总承包和专业分包权威专家背书:高效工程总承包和精细专业分包
本文目录
- 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其他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吗?
- 建筑工程中工程总承包可以分包,不可以肢解,问分包和肢解的区别?
-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分包,在做资料时候怎么做?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施工分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吗?
- 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EPC总承包模式下,分包项目还用招标吗?
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接其他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吗?
可以。因为总承包资质代表着一个企业有能力承接一个工程项目的所有专业分包,包括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等,而其他总包单位需要进行专业分包,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作为分包商为其提供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承接其他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来丰富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提升市场竞争力。但是在承接专业分包时,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中工程总承包可以分包,不可以肢解,问分包和肢解的区别?
仔细研读下面的法条就清楚了。。没有比这些内容更权威的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责任
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工程总承包的施工分包,在做资料时候怎么做?
资料都是由总承包单位做,分包单位也可以做 (但资料上不会有分包单位的章出现),但分包单位必须交给总承包单位。只有总承包单位才有权限申请报验,也要存档! 如果是申请报验的资料都是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做的 而且一试三份:建设单位(甲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通常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你做的资料都是得到了监理的认可了,他会签名盖章! 在做资料时,分包单位等于给总承包单位提供各项工程量数据而已!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施工分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吗?
1、建筑的总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主体工程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已经对此作出规定,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将构成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还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有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以上答案来自问问我
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EPC总承包模式下,分包项目还用招标吗?
、《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就相关问题已经进行具体说明。
2、根据上述《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明确要求“依法”发包给相应分包企业。由于无论分包与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本质未变,所以所述分包工程依法必须招标。
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